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游览参观点交通运载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8年11月10日 川价发〔2008〕210号)
各市、州及扩权强县(市)试点县物价局:
现将《四川省游览参观点交通运载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按照施行。施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成本调查队)。
附件:
《四川省游览参观点交通运载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游览参观点交通运载服务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根据《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
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游览参观点交通运载服务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游览参观点交通运载服务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提供的游览参观交通运载服务成本基础上,核定游览参观交通运载工具服务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四条 游览参观点交通运载服务是指从事游览参观服务的经营者向游览者提供的索道(缆车)、观光车(环保车、电瓶车)等交通运载设施服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游览参观点交通运载服务定价成本,是保证游览参观点交通运载服务正常运营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包括历史定价成本、成本合理预期以及其它成本事项,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游览参观点交通运载服务价格的基本依据。
历史定价成本是指依据监审年度的经营者成本核定的定价成本。
成本合理预期是指在监审期后可以预知的可能增减的合理成本。
其他成本事项是指在监审期后可能发生的会影响成本变化的事项。
第六条 游览参观点交通运载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应保证公正性、科学性和合理性。具体原则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