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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游览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相关项目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审核,未明确规定标准的据实核定。

  第十一条 游览参观点职工人数定员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规定的定员标准确定。

  定员标准没有具体规定但存在行业公认的定员标准范围的,应在行业定员标准范围内据实核定。实际职工人数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定;实际职工人数量低于定员标准下限的,按定员标准的下限核定。

  职工人数没有定员标准或者原行业定员标准不符合目前实际情况的,可以按照一定范围内或其他地区同类可比企业人均劳动生产率等综合确定。

  第十二条 计入定价成本的职工平均工资(包括以货币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种报酬)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超过以下两个数值中的较低值:

  (1)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2)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与行业工资系数的乘积。行业工资系数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职工人数和人均工资核定。

  辞退福利按照一定年限分摊列入管理费。

  第十三条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的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相应工资水平确定。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入成本的应付工资总额的2%和1.5%的国家统一规定比例确定;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比例确定,超过规定计提比例的不得计入定价成本。应在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相关费用项目中重复列支。

  非货币性福利不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成本的确定应当遵循历史成本原则。

  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各类资产价值确认;经营者发生合并、分立等改组活动的,可按经有关政府部门认可的评估价值确定资产成本;其他情况下资产价值均应按照历史成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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