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牛羊定点屠宰的通告
(穗府〔2008〕29号)
为规范本市牛、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管理工作,确保牛、羊肉品质量安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和《
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78号)的规定,现就牛、羊定点屠宰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对牛、羊(含清真牛、羊,下同)实行定点屠宰管理,未经政府定点并取得有关部门相关证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牛、羊屠宰。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市牲畜屠宰管理部门负责并协调各有关部门对本市牛、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区(县级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牛、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屠宰牛、羊时,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屠宰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清真牛、羊时,还必须符合清真牛、羊屠宰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四、牛、羊定点屠宰厂(场)接受委托代宰牛、羊时,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禁止自定收费项目或者超出标准收费。
五、屠宰的牛、羊应当经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检疫合格证明;屠宰牛、羊时,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屠宰检疫、检验;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牛、羊肉品(含内脏,下同),分别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屠宰厂(场)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及《广州市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牛、羊肉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牛、羊生鲜肉品进入本市销售时,应当报市牲畜屠宰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办法参照《
广州市外来冷却生猪产品管理暂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