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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市煤炭局关于加强煤炭产量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做好煤炭产量统计基础工作。全市所有煤炭生产企业要根据“晋市政办〔2007〕6号”文件精神,设立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同时规范内部统计管理制度,确保煤炭产量统计工作需要。要依靠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平台,完善生产台账,做好原始记录,按时如实报送统计资料,产多少报多少,超能力生产部分和基建工程煤产量都应统计,不得少报、瞒报,从源头上保证数据的真实可信。煤炭部门要加强煤炭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煤炭生产行为,严格煤炭数据采集上报制度。统计人员要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掌握专业知识,认真履行职责。各级统计部门要根据“在地统计”管理的要求, 2008年对规模以上煤炭企业进行一次全面验收,2009年对全部煤炭企业进行一次检查,确保煤炭企业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达到“四有”和“四化”的要求。

  煤炭企业要率先实现统计工作电算化。市统计局要负责编制、组织推广适合煤炭企业统计工作电算化和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专门软件,并联合煤炭部门开展对煤炭企业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四、建立煤炭生产企业联网直报制度。全市所有煤炭生产企业必须配备计算机和电话,按统计报表要求通过计算机网络定期上报煤炭产、销、存及自用情况,接受统计和煤炭行政部门的咨询和检查。煤炭行政部门在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照时,必须将煤炭企业配备计算机并连结互联网和电话作为必备审核条件,以适应煤炭产销统计联网直报制度工作需要。目前,我市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的煤炭生产企业已全部实现联网直报制度,未纳入规模企业统计的煤炭企业从2009年开始试行统计报表网上直报。

  五、加强煤炭产量统计监督检查工作。各级统计、煤炭部门及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煤炭产量统计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不定期的开展煤炭生产统计检查,重点检查煤炭产量台账和原始资料的建立健全,检查煤炭产量统计数据质量情况,发现统计数据失真和不实的违法问题要严肃查处,确保煤炭生产统计数据质量。

  六、建立煤炭产量定期评估制度。各级统计和煤炭部门要在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渠道的基础上建立煤炭产量定期评估制度。市统计局和市煤炭局建立煤炭产量统计数据评估工作机制,由市统计局牵头、市煤炭局配合,组织税务、煤运等部门参加,按省级要求对各县(市、区)上报煤炭产量统计数据进行核对,结合煤炭产量监控平台产量数据、煤炭外调、消费及流向等情况对全市及各县(市、区)数据进行评估,发现有差异时,以省局评估我市数据为准,对全市及各县(市、区)煤炭产量数据进行调整和修正,并将结果反馈各县(市、区)。各县(市、区)统计和煤炭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评估机制,每月按上述要求对本地数据进行评估。各级要保证按时向上级统计部门报送评估数据。评估机制及具体组织实施方法在省级工作部署的基础上,由市统计局商市煤炭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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