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统计局、市煤炭局关于加强煤炭产量
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8〕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市统计局和市煤炭局《关于加强煤炭产量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煤炭产量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统计局、市煤炭局)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省煤炭局关于加强煤炭产量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56号)和《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原煤产量统计的通知》(国统办字〔2008〕91号)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市煤炭产量统计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煤炭产量统计工作。煤炭工业是晋城经济的支柱产业,在全市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真实可靠的煤炭产量统计数据是各级人民政府进行宏观决策的重要依据,煤炭产量统计数据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对经济发展现状和走势的正确分析和判断,进而影响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支持煤炭产量统计工作,切实解决好当前煤炭产量统计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认真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规定,确保煤炭产量统计数据的可靠性。各级政府统计和煤炭生产、销售管理等部门及煤炭生产企业要高度重视煤炭产量统计工作,合理充实煤炭产量统计人员力量,强化煤炭统计能力建设。煤炭生产企业要按时如实报送统计资料。
二、开展全市煤炭企业调查摸底工作。2008年底前,由县级以上统计局牵头,联合同级煤炭局对煤炭生产企业(包括非煤炭生产企业开设的煤炭生产单位,下同)开展调查摸底工作,详细摸清全市煤炭生产企业个数、所在地、隶属关系、生产能力、资产等情况,建立煤炭生产企业资料库(包括生产矿井、资源整合矿井、改扩建矿井、基建矿井及其他类矿井),在此基础上每年都要对煤炭生产企业库进行动态维护更新,新企业从立项开始就纳入企业库管理范围,确保全市所有煤炭生产企业全部入库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