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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京体办字[2008]202号)


各区县体育局,局各直属训练单位,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2008年全国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管理工作会议”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审核、审批和授予工作,加强管理,严格要求,强化监督,严肃纪律,保证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管理各项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施行<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和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体竞字[2005]172号),经广泛征求意见并结合我市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

  北京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尽快提高我市运动员运动技术水平,进一步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和授予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关于施行<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和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体竞字[2005]17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体竞字[2006]84号)和《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体竞字[2008]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属运动员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授予及其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属运动员指市体育局所属各项目优秀运动队和二级运动班,各区县体育局所属体校和单列体校,本市各高等院校,市、区体育局和教委所属体育项目传统校、试点校、奥林匹克后备人才基地校,各区县教委所属普通中小学校,市级单项协会和各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各级各类北京籍(含全国运动员注册北京)的专业和业余运动员。解放军、行业体协及北京体育大学所属运动员,外地户籍未代表北京进行全国注册的运动员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其他各类运动员,其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授予及其管理不适用本实施细则,按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根据总局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所属运动员授予等级称号的相关赛事进行规范管理和确认,并严格按照各项目等级标准执行。

  (一)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等级称号的赛事,按照总局各项目等级标准的赛事规定执行。

  (二)授予“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和“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的赛事,按照《北京市运动员等级标准相关赛事规定》执行(见附件)。

  (三)运动员在本市等级规定赛事中取得成绩并达到相应标准的可以申请等级称号。凡总局未予明确规定或本市未列入等级标准的赛事,一律不得授予运动员等级称号。

  (四)运动员在本市等级规定赛事中取得成绩是指符合赛事竞赛规程规定,正式报名参赛(以秩序册为准)时获得的成绩(以成绩册和成绩证明单为准)。凡不符合赛事报名资格规定或参加测验者,其取得的成绩一律无效。

  第四条 本市运动员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和授予,必须符合以下程序及规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所属运动员申请“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称号的(军事五项除外),由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负责审核、报送申请材料并进行备案,总局各运动项目中心审核汇总后报总局审批和授予运动员等级称号。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所属运动员申请军事五项“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由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负责审核、报送申请材料并进行备案,解放军体育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总局审批和授予运动员等级称号。

  (三)各区县行政区域内所属运动员申请“一级运动员”称号的,由各区县体育局负责审核、报送申请材料并进行备案,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负责审核、审批和授予运动员等级称号。

  (四)市体育局各直属训练单位(含国安足球俱乐部、首钢篮球俱乐部和首都体育学院)所属运动员申请“一级运动员”称号的,由各训单位训练部门负责审核、报送申请材料并进行备案,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负责审核、审批和授予运动员等级称号。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所属运动员申请“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称号的,由运动员学籍所在学校负责审核、报送申请材料并进行备案,各区县体育局负责审核、审批和授予运动员等级称号。

  (六)市体育局各直属训练单位(含国安足球俱乐部、首钢篮球俱乐部和首都体育学院)所属运动员申请“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称号的,由各训练单位训练部门负责审核、报送申请材料并进行备案,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负责审核、审批和授予运动员等级称号。

  (七)各区县行政区域内所属运动员以运动员学籍所在学校划分,各区县体育局只能审核、审批和授予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学校运动员的等级称号。非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学校学籍的运动员,区县体育局一律不得受理、审批和授予等级称号。否则,按超范围审批,运动员等级证书无效处理。

  (八)凡不符合本市运动员等级称号申请、审核、审批及授予程序及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和授予运动员等级称号。

  第五条 严格本市运动员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和授予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请

  1.申请时限:严格按照运动员取得成绩后6个月内提出等级称号申请的规定执行,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和审批。

  2.申请材料:运动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成绩证明材料。成绩证明材料包括:

  ①达级比赛的秩序册、成绩册或获奖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②本市等级规定赛事运动员达级成绩证明单;

  ③外地户籍运动员申请等级运动员称号,需提交全国运动员注册北京的证明材料。

  3.本市等级规定赛事运动员达级成绩证明单由北京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统一制发。赛前由赛事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向竞技体育处申请领取,赛后一个月内由赛事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向竞技体育处提交比赛秩序册和成绩册,并统一一次性办理运动员达级成绩证明单(加盖竞体处公章有效)。

  (二)审核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收到申请等级材料后,应认真进行审核工作。审核内容包括:

  1.申请等级是否符合时限要求,运动员申请材料是否完整,申请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2.申请“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等级称号的赛事是否符合总局各项目等级标准的赛事规定,申请“一级运动员”及以下等级称号的赛事是否符合《北京市运动员等级标准相关赛事规定》;

  3.《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中,运动员从事体育运动的简历和主要运动成绩填报是否清楚、详实;

  4.对申请等级赛事的成绩证明材料及全国运动员注册材料情况进行核查;

  5.申请等级成绩是否达到相应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规定。

  (三)审批和授予

  在认真完成运动员等级审核工作的基础上,体育行政部门对达到等级标准的运动员进行等级审批和授予工作。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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