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企业自筹资金落实证明;
(六)相关部门关于项目的批复文件。
第九条 工作程序:
(一) 申报。凡企业申报项目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后,由县(市、区)经贸局、财政局联合上报市经委、市财政局。
(二) 考察。市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要求由市财政、市经委联合组织专家对推荐的项目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三) 评审。市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分类审核,并聘请相关方面的专家对投资额较大的项目进行评审。
(四) 公示。根据考察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确定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 下达。根据专项资金的总量,确定项目的资金安排意见,报请市政府分管工业的副市长和市长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市经委联合行文下达“晋城市工业技术进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六) 项目承担单位要与市经委、市财政局签订专项资金使用目标责任书。
第十条 根据下达的资金计划,各项目实施单位与市经委、市财政局签订目标责任书后,市直企业到市财政局办理用款手续;各县(市、区)的企业到项目申报地财政局办理用款手续。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办理。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期内每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需向市有关职能部门提报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及纳税申报表。
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将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市有关职能部门。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法人代表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达产达效承担主体责任。企业必须按照项目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内容、主要指标、资金来源等按期完成项目,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专项资金的最佳效益。
第十四条 建立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市有关职能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因项目承担单位组织不力,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和损失的,职能部门应依据项目目标责任书规定追回已拨付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27号令)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