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市经济发展中研发、引进的重大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及技术推广应用项目;
(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升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龙头项目;
(三)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节能降耗、减少排放、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的项目;
(四)技术含量较高、市场容量较大、成长潜力较强的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和奖励三种方式。
(一)投资补助。主要用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补助,技术引进消化吸收以及专利费用的补助。
1、对研发、引进重大核心、关键技术的项目,按本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技术引进费用和中试费用的30%予以补助;
2、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项目,按本项目发生费用的25%予以补助;
3、对研发、引进的一般应用技术项目,按本项目发生费用的20%予以补助;
4、对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高,但明显具有风险的研发、引进项目,按本项目研发费用予以5-20万元的风险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采用新技术、应用新工艺并扩大生产规模所需的新增投资项目,鼓励利用社会投资和银行贷款。取得银行贷款项目,按当年新增贷款和银行同期利率一次性给予一至二年的贴息补助。
(三)奖励。对技术先进,调整工业产品结构明显,填补我市工业空白、当年投产的新建、扩建的重大项目,给予奖励。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和确定
第七条 凡申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经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合法经营,企业发展前景良好。
第八条 凡申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经具有资质的会计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或审计报告;
(四)需银行贷款支持的项目,银行的贷款承诺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