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晋城市人民政府印发《晋城市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项目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5日)废止晋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晋城市工业技术进步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2008〕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晋城市工业技术进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
晋城市工业技术进步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工业兴市、经济强市、生态立市、科技兴市、依法治市、和谐建市”战略,加快我市新型工业化进程,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后劲,以技术进步为切入点,推进循环经济,推进节能降耗减排,推进结构调整,加快资源型城市企业、产业的转型,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通过财政资金引导银行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向,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和财政资金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大工业技术进步财政支持力度,市财政建立工业技术进步专项资金。工业技术进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工艺技术改进、提高产品档次、技术创新和节能减排项目计划的非煤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扶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节能环保政策,符合国家、省、市“十一五”工业发展规划的发展方向和重点领域。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