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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
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8〕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和暂住人口管理工作,创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7〕24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通过公开招聘方式为每个派出所增加2名暂住人口协管员,协助派出所民警管理本辖区内暂住人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招聘暂住人口协管员工作是加强社会治安和暂住人口管理的重大举措,直接关系社会治安稳定。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有关单位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改进和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公开招聘暂住人口协管员工作,提高暂住人口管理水平,维护全市社会稳定。

  二、严格条件,严格程序。此次招聘的对象是已参加2007年山西省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招考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笔试的警察院校毕业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招聘对象,同时要贯彻好省公安厅的有关精神,为公安事业做出贡献的民警子女给予适当照顾。此次招聘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组织,县市公安局具体实施。招聘工作分发布招聘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体检、考核与政审、公示、签订合同与确定岗位、培训等程序,市公安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三、严明纪律,加强监督。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要严格程序,严格把关,不得随意放宽条件或改变程序。对于在招聘中弄虚作假,提供假材料的考生要一律取消招聘资格,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在招聘工作中,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内部监督,对在招聘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纪律,徇私舞的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

  四、明确职责,保障经费。各级公安机关实施暂住人口管理所需的工作经费和暂住人口协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等由本级财政保障,并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暂住人口协管员的各项待遇得到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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