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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于列入“晋城市服务业支持项目目录”的项目,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要优先提供担保。各级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要优先给予支持。加大服务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步伐,为服务业融资提供平台。对于列入规划项目的贷款利息,视具体情况,利用引导资金给予贴息。

  (八)建立服务业统计考核、监督制度。建立和完善服务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及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这项工作由市统计局牵头。各部门、各行业要加强服务行业运行监测分析,定期公布全市及各县(市、区)本地服务业主要指标发展水平和综合评价。要将服务业发展纳入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逐步将服务业重要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体系,实行分类考核。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增加服务业统计投入。

  (九)完善价格收费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稳妥推进电价改革,逐步将商业用电与一般工业用电价格进行并轨,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的用水、用气价格实现与工业用水、用气价格同价。继续清理涉及服务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有关规定颁发各类证照等收取费用,应报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明确规定外,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安装和维护与政府部门联网办理业务的计算机软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从事农村客运服务等方便农民出行的运输行业,比照城市公交客运政策,给予政策支持。

  (十)适当增加土地供应。加强和改进土地利用计划调控。年度土地供应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要切实增加服务业发展用地,对列入我市服务业支持项目目录的服务业在供地安排上给予倾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迁出或关闭的工业企业,退出的土地符合城市规划的,优先用于服务业;城市建设新居住区内,规划确定的商业、服务设施用地,不得改作他用。

  (十一)支持节能减排和资源节约等绿色服务业发展。大力发展节能服务业和资源节约服务业。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作为环保专项资金同等条件下优先用于支持列入我市服务业支持项目目录的企业和园区内服务业企业的污染治理。在制定节能减排奖励办法时,要把结构调整和服务业发展纳入奖励范围。

  (十二)加强对服务业就业和从业人员社会保障的政策支持。加强服务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障工作,工商、税务、卫生、物价等部门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把服务业从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加快将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积极促进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在内的服务业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针对服务行业就业形式多样、流动性较强、农民工多等特点,加快推进服务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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