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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二)未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第三十六条 施工企业聘用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资质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实操考评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委取消其考评员认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签字认定合格的;
  (二)不能公平、公正的对考生的安全技术和基本技能进行客观的评价;
  (三)违反考、培分离和回避原则的行为;
  (四)违反实操考评员守则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实操考核承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其实操考核承办单位的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配备设备、机具的或设备、机具不符合安全指标的;
  (二)实操考核承办单位不承担市建委安排的考核任务的;
  (三)实操考核承办单位管理混乱,发生安全事故的;
  (四)违反实操考核承办单位管理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考生违反考场规则,在考试中作弊或替考的,其成绩无效并通报其工作单位,且一年内不允许参加考试。
  考生或其他人员扰乱考场秩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对北京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证书使用的通知》(京建科教〔2005〕72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工种类别
  2.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考核申请表
  3.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体检表
  4.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证书复核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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