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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八条 考核过程执行考、培分离的原则,实操考评员不得担任培训教师,实操考评员对自己单位的考生和亲属应回避。

第三章 从业

  第十九条 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实习操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指导和监督作业。指导人员应当从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并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无不良记录的熟练工中选择。实习操作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第二十二条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持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三)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
  (四)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
  (五)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
  (六)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七)查处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
  (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
  资格证书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在30天内持有关材料到市建委注册中心补办证书。

第四章 证书复核

  第二十六条 资格证书每两年复核一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注册中心申请证书复核。复核合格的,由注册中心在证书的复核记录栏目上加盖印章,其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逾期未申请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其证书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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