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潍政发〔2008〕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潍坊市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ΟΟ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潍坊市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落实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根据《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三条 计划生育责任制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离职审计和追踪奖惩制度。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承担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并接受当地政府和人口计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明确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组织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单位应当成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协助本单位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管理制度,保证必要的计划生育经费投入。
第六条 单位负责对在职职工和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一)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并提出生育申请的职工,及时出具相关证明,积极协助做好一孩登记及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申领二孩《生育证》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