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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的通告


  (四)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介绍信、相关诉讼证明以及具体查询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律师执业证等工作证件。

  在前款第(一)、(二)项情形下,个人还应当提交身份证明;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提交单位资格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查询机构不提供查询,但应当自收到查询请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不予查询的理由告知查询人:

  (一)查询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不齐备;

  (二)查询人的查询请求不属于查询机构及其查询点的查询权限范围;

  (三)查询的房地产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四)查询的房地产登记资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前形成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提供查询的。

  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下,查询人补齐材料后,可以另行提出查询请求。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查询请求,查询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当场提供查询结果。

  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结果的,应向查询人说明理由,并自受理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供。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查询机构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查询结果的,经查询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需要保密的房地产登记资料,须凭有关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的书面同意意见方可查询。

  第十五条 查询人查询房地产登记结果信息,查询机构应当出具书面查询证明。

  查询人查询房地产登记原始凭证,可以向查询机构查询、阅览或复制相关原始凭证。

  书面查询结果应当加盖查询机构印章并注明查询日期。

  第十六条 按查询人提供的查询条件查无结果的,查询机构可以出具查无结果的书面证明。

  查无结果的书面证明应当加盖查询机构印章并注明查询日期。

  第十七条 查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扩大房地产登记资料的查询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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