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权利人及其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可以查询与其房地产权利直接相关的房地产登记原始凭证;
(二)国家司法机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仲裁机构因工作需要而确需查询房地产登记原始凭证的,可以查询与所办理的工作事项或案件直接相关的房地产登记原始凭证。
(三)律师事务所因代理法院已立案受理的诉讼案件需要,可以查询与所办理的案件直接相关的房地产登记原始凭证。
第八条 查询人查询房地产登记资料,可以自己查询,也可以委托他人查询。
委托他人查询的,受托人应当出具载明查询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不能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的,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委托材料是外文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第九条 查询人查询房地产登记资料,应当填写查询登记表。查询登记表应当载明下列房地产信息之一作为检索条件:
(一)房地产的坐落;
(二)房地产的登记案号;
(三)房地产权利凭证的编号。
第十条 查询人查询房地产登记结果信息,应当提交查询登记表和下列材料:
(一)个人提交有效身份证明;
(二)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提交单位资格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
(三)国家司法机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仲裁机构提交本单位出具的载明查询事由和事项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四)律师事务所提交介绍信和具体查询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律师执业证等工作证件。
第十一条 查询人查询房地产登记原始凭证,应当提交查询登记表和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权利人提交相关房地产权利凭证;
(二)房地产权利人的继承人、受赠人或受遗赠人提交发生继承、赠与或受遗赠事实的证明材料;
(三)国家司法机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仲裁机构提交本单位出具的载明查询事由和事项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