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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的通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的通告
(穗国房字〔2008〕810号)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规范房地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的登记资料的查询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登记资料是指房地产登记结果信息和房地产登记原始凭证。

  房地产登记结果信息是指房地产登记簿所记载的信息。

  房地产登记原始凭证是指房地产权利设立、变更、转移、限制和消灭等事实所依据的原始文件材料。

  第四条 市、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房地产权属登记以及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称查询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房地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工作。

  查询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市辖区设立查询点。查询机构及其查询点的地址、查询制度、查询方式、联系电话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查询机构应当提高信息化水平,逐步提供网上查询等多种查询方式。

  第六条 个人和单位(以下称查询人)可以查询房地产登记结果信息。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查询人可以查询相关的房地产登记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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