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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二)建立购煤资金筹措机制。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采取借款、安排贷款贴息、协调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等办法,帮助供热企业筹措购煤资金,逐步健全煤炭应急储备机制。各供热企业是煤炭采购的第一责任人,要积极筹措资金,保障购煤需要。

  (三)及时拨付居民供热补贴。对上一采暖季及以前因煤热价格倒挂造成的政策性亏损,各级财政要及时补贴到位。各级财政部门可参照以往及其他城市做法,提前划拨一定资金,专项用于供热企业煤炭购置,待供暖季结束后,再从供热补贴中予以扣除,及时缓解当前供热企业资金紧缺局面。对因煤炭价格上涨而增加的居民供热成本,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相应的补贴方案,对供热企业及时进行补贴。

  三、积极扶持,狠抓节能,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

  (一)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各级政府要按照鲁政发〔2008〕89号文件要求,组织供热企业赴山西等地落实用煤计划,严格落实供热用煤优先保障、热电联产上网加价、供热企业费税优惠和供热节能改造等扶持政策,为供热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政策环境。

  (二)适当调整城市供热建设配套费标准。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建设(市政)等部门,根据当地实际,调整城市供热建设配套费标准,并建立严格的供热工程资金申报拨付制度,确保专款专用,严禁违规减免,以加快城市热源和管网建设步伐,争取到2010年底全市城市集中供热率达到50%以上。

  (三)积极推进城市供热节能改造。各级建设(市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建筑节能和热计量工作力度,确保新建建筑全部达到国家节能标准。要加快既有建筑热计量改造,本着先试点再推广、分区域分步实施的原则,市区率先示范,各县市及时跟进,确保到2010年底完成130万平方米的改造任务。要启动热计量收费试点,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让城市居民从节能改造中得到实惠。

  四、定期调度,强化监管,不断提升供热服务质量

  (一)不断提高供热保障能力。各级要做好城区供热规划,整合优化供热资源,推行供热热源、管网、换热站一体化集中管理,实现规模经营,发挥规模效益;提高供热准入门槛,对热源分散、经营管理落后、服务水平低、效益差的供热企业,有计划地予以撤并。要采取综合措施,鼓励工业自备电厂及规模较大电厂参与冬季城市热力供应,扩大供热渠道,降低供热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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