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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潍政发〔2008〕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做好城市供热工作,保障供热平稳运行,确保群众冬季采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确保群众冬季采暖的意见》(鲁政发〔2008〕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近年来,全市供热事业健康发展,在节能减排、改善大气质量、优化人居和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煤炭价格不断上涨,热价未作及时调整,供热企业亏损较为严重,供热工作困难加大,保障群众冬季采暖的形势较为严峻。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确保群众温暖过冬,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理念,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各供热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调查研究,精心部署筹划,制定得力措施,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全市冬季城市供热平稳、有序、安全运行。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城市供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集中供热和社会供热负总责。各级建设(市政)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市供热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行业管理。各级发改、经贸、财政、物价、规划、公安、交通、民政、房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城市供热各项工作,切实帮助供热行业解决实际问题,保障城市冬季供热工作顺利进行。

  二、调整价格,落实资金,为城市供热正常运行提供保障

  (一)健全热煤价格联动机制。各县市区和市属各开发区要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印发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200号)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415号)等文件要求,完善价格保障体系,健全热煤价格联动机制,适时做好供热价格调整工作。各地要根据各自实际,坚持居民供热价格分步调整、逐步到位,非居民供热价格一步调整到位的原则,做好供热、供汽价格调整工作。该工作由物价部门牵头,财政、建设(市政)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确保在供暖开始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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