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下达2008年度节能减排责任目标的通知
(潍政发〔2008〕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
鉴于市政府与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签订2008年节能降耗目标责任书后部分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管理范围有所变动和省政府对“十一五”后三年节能责任目标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市万元GDP能耗须每年降低6%以上)等情况,我市对2008年节能减排责任目标进行了重新测算、调整,经市节能减排联席会议研究,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2008年节能减排责任目标下达,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各自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主要原则
一是此次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目标,按新调整后的管理范围重新进行了核定(峡山生态发展区2008年节能减排指标另行下达)。
二是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的能耗指标原则上按照全市万元GDP能耗下降6%的基数进行分解落实。
三是今年的减排工作,除按分解指标进行落实外,重点工程项目考核仍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计划〉的通知》(潍政办字〔2008〕56号)的相关要求进行。
四是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指标仍按年度责任书考核,由市节能管理和监察部门按照“对标降耗”的要求,对照同行业先进标准,逐个进行审核,并作为今后奖惩的依据。
二、年度指标考核
(一)今年的节能减排任务目标考核,以此次下达数据为准。指标未调整的,仍按原责任书要求进行考核。
(二)考核办法仍执行省、市有关规定及计分原则,同时,考核要注意结合日常工作开展情况进行。
(三)节能和减排指标均以百分制考核。
三、有关要求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结合各自实际,严格按照调整后的指标,在认真分析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工作措施,确保完成年度任务目标。
(一)坚持主要指标和总量控制并重。既要落实好主要指标的降低幅度,又要严格控制总量。今年新增耗能排污项目较多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务必将能耗与排污量降下来,确保耗能和污染物总量增长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二)严格把住能耗、污染项目市场准入关。投资工程项目审批前,必须执行环评、能评及审核制度。超过地区能耗、排污平均水平、严重影响“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实现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对高污染、高排放行业,认真执行能耗、污染等量淘汰制度;对耗能高、污染重的新上项目,严格实行“区域限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