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晋城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
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8〕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
晋城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办法》、《
晋城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实施办法》、《晋城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八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按照《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
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7号)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07]32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的排放量。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12月;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于每个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市环境保护局,次年1月20日前上报年报快报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