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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全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确保社会保险资金足额到位,加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本着“征地前置、保障优先”的原则,严格把关,明确“谁征地、谁负责”,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等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责成专门机构负责经办。社会保障资金必须在社会保障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规定全额拨付到指定的专户。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在申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应按《关于做好全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工作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7]151号)的要求,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2、拟征土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方案应包含征地涉及被征地农民人数,其中需保障和安置就业人数、保障项目与标准、保障资金总额以及政府、集体和个人三方承担的筹资比例、就业安置办法等);

  3、拟征土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有关听证等情况的说明;

  4、《山西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核表》;

  5、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征土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意见》。

  以上材料作为必备要件,随申报征地报批材料报送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受到申报材料后,要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五、工作要求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要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组,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要根据各征地项目情况,结合当地农村实际,把握国家、省市有关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精神实质,可采用“一村一策,一镇一策”的灵活办法,制定科学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确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劳动保障和审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大基金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增值。同时,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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