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城市规划区内处于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在城镇企业就业和已转为城市户口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的人员,按城镇企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达到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累计达不到15年的,将养老保险金转到本人所在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账户,由该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按月发放,并终止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参保范围。下列被征地农民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范围:城市规划区外所有符合参保条件的;在乡镇企业就业的;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时已进入供养年龄段和仍为农业户口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的。对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进入供养年龄段的,其养老保险资金足额到位后,按规定领取养老金;对征地时处于劳动年龄段(16-59周岁)的,按国家政策规定筹集和缴纳保费,待进入供养年龄段后,按规定领取养老金;对征地时未达劳动年龄段(不满16周岁)的,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助费;对未达或处于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本办法执行后,愿意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更高水平养老保障的,可积极组织其参保、续保。
2、保障标准。被征地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标准应按照以收定支、逐步提高的原则,与缴费水平挂钩,以待遇标准合理确定缴费数额,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保障标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乡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障标准逐步调整提高。
3、资金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按农民个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政府共同承担的原则筹集。筹资比例原则上个人缴纳部分为参保缴费标准的30%,集体补助部分为缴费标准的40%,政府承担部分为缴费标准的30%。具体缴费比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4、缴费标准。缴费标准=月领标准×12个月×领取年数15年。月领标准分为二个档次,档次一为被征地时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档次二为被征地时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具体月领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档次。在测算确定保障标准时,对土地全部被征收、完全失去生活保障的,按100%的养老需求测算;对部分征收尚保留了一部分土地的,按扣除保留土地年收益后的养老需求测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已进入供养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上述原则测算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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