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全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就业和培训工作

  (一)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统筹城乡就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改善就业环境,鼓励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在城市规划区内,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失业登记制度和城镇就业服务体系。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领取《就业失业证》。被征地农民凭证享受免费的就业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尽快实现就业。在劳动年龄段内尚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再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在城市规划区外,要拓宽农村就业领域和空间,发挥小城镇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的优势,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工作。

  (二)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技工学校、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有针对性地制订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职业培训计划,组织被征地农民进行就业前的技能培训。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用人单位岗位规范要求,强化职业技能实训,突出操作训练。培训时间以3-6个月,使参加培训的被征地农民至少掌握一项技能,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也可通过订单式培训等多种方式帮助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在城市规划区外,各地要针对被征地农民的特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职业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提供。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根据省劳动保障、省财政部门制定的《被征地农民培训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力度,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督促指导征地单位按一定比例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就业安置可以采取用地单位直接提供就业岗位并与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对象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用地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被征地农民三方依法签订合同委托安置的方式。

  四、社会保障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当地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方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城市规划区内外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制定出保证其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和老年生活有保障的社会保障办法。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