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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实施意见

  2.加强电力生产企业节电管理。电力生产和输配企业要降低自用率,减少损耗。开展对标管理,分析国内外同类企业先进电耗指标,找出差距,制定措施,提高能源转化效率。
  3.强化节油节电监管。各级统计部门要会同经贸部门(节能办)摸清本地区重点用油用电单位数量,加强统计分析,掌握用油用电及节约情况。各级经贸部门(节能办)要会同质监、建设等部门加强节油节电管理,组织开展对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油高耗电产品、大型耗油耗电设备节能运行、空调温度设定、城市景观照明等专项检查。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强节油节电能效标识和产品质量管理,加大能效标识市场监督执法力度,打击虚假标识,规范标识行为,加强对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使用情况的执法检查,加大对终端节油节电产品质量的监管力度。
  (三)加强政策引导。
  1.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严格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42号)、《枣庄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枣政发〔2007〕17号)等规定,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备案或开工建设。
  2.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和有序用电工作。切实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用电,停止不符合产业政策、违规建设和淘汰类企业的用电。有关部门要按照以电定用、有序用电、节约用电的原则,制定并严格实施科学合理的电力错峰、避峰和有序用电方案。用电企业要合理安排生产工艺、生产班次和设备检修,具备条件的要采用蓄冷、蓄热方式,实现错峰、避峰用电。变压器总容量在100千伏安以上的高电压等级用电企业的功率因数要达到0.95以上,其他用电企业的功率因数要达到0.9以上。
  3.严格落实高耗油、高耗电行业淘汰落后政策。各级经贸、发改等部门要加强淘汰落后用油用电生产能力的监管,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高耗油、高耗电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严格执行高耗油、高耗电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产品单耗高于国家、省能耗限额标准且整改不力的企业,依据《枣庄市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实行超耗能加价。
  4.落实促进节油节电的价格政策。进一步落实峰谷电价政策,引导非连续性用电单位错峰、避峰用电。严格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对电解铝、铁合金、钢铁、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高耗能行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进一步加大差别电价政策执行力度,按照规定程序扩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提高实施标准。
  (四)加快技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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