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股权质押贷款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信贷政策,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股权质押贷款条件
第八条 申请质押的股权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质押的股权依法可以流通,即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法律文件对公司股权的质押、转让未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二)申请质押的股权在此次质押之前必须是未设立质押或有效质押已解除,即出质人对所质押的股权必须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
(三)申请质押的股权须是出质人合法持有,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第九条 申请股权质押贷款的公司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业绩良好;
(三)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十条 股权质押折贷比例根据股权发行公司经营情况、每股净资产值及行业性质等因素,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出质人协商确定,但最高质押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股权票面额的70%。
公司净资产应由合法的中介机构评定。对净资产较高的公司,贷款人可给予优惠措施。
第十一条 股权质押贷款业务期限由借贷双方自主协商确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股权质押贷款利率在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的同时,要切实体现风险溢价原则,对资产质量高、经营效益好的公司可适当下浮利率。
第四章 股权质押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办理股权质押贷款,并提交书面申请,相关资料包括:
(一)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二)质押贷款的借款人上一季度末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三)股权发行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股权发行公司同意质押贷款证明,股权凭证,股权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的复印件;
(五)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