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股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枣政发[2008]6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股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枣庄市股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股权质押融资行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自身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权为质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
当借款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该股权,并以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提供股权作为担保的单位或个人为出质人,接受股权担保的贷款人为质权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公司仅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条 股权质押贷款以公司名义申请,由公司或投资者个人提供股权质押,贷款资金只能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证券投资、期货交易和股本权益性投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系指我市辖区内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
第六条 市、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办理各自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