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令
(第123号)
《枣庄市节约用水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陈伟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枣庄市节约用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加强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保障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及《
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用水(含取水,下同)和节水管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节水应坚持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和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经贸、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节水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节水工作的领导,加大节水资金投入,建立科学的水价调控机制和节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广泛开展节水宣传、鼓励节水技术改造和研究推广活动,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涵养水源,防止水体污染和水源枯竭,加大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力度,提高水资源可利用率,实现城市污水资源化。
第七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按照优先利用地表水、积极引用客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回用再生水、矿坑水的原则,对地表水、客水和地下水实行统一调度、合理配置。
发生供水短缺时,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工业、农业、生态环境用水的原则,可采取限制用水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