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证”有效期4年,有效期满后,发证机关应进行复审考核,重点考核特种设备安全法规知识和任职期间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履职情况,考核合格者,予以复审。
聘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协管员进行业务培训,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且不少于32学时。
第十九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协管员由聘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通报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条 协管员聘用期未满,因工作变动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不能继续履行协管员职责时,由原聘用单位收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证》,并逐级上报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不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到位,违反纪律,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瞒而不报或为违法违规人员通风报信的协管员,由聘用单位取消其协管员资格,收回证书;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培训考核大纲
1.特种设备定义、分类、基本结构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法规
2.1我国特种设备法规体系
2.2特种设备主要安全技术规范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基本制度
3.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目的
3.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依据
3.3安全监察的基本制度
(1)设计要求
(2)制造许可和监督检验
(3)安装许可和监督
(4)气瓶充装许可和监督
(5)使用管理
(6)检验检测
(7)修理、改造的许可和监督
4.特种设备典型事故及事故处理
4.1特种设备典型事故
4.2事故处理规定
(1)事故分类
(2)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结案的规定
附件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申报登记表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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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 毕业学校
| | 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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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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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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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 单位电话
| | 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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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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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乡镇政府、街道、社区、使用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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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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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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