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协管员由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函商请辖区各乡镇(街道)政府及社区、使用单位推荐,经该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察、初审,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考核合格,报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备案发证。
第八条 协管员实行聘用制,聘用期为1年;聘用期满,根据个人工作能力和表现,经原聘用单位办理连续聘任手续。
第九条 协管员应与聘用单位签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协议书》,并持有省质监局颁发的《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证》方能上岗。
第十条 协管员聘用条件:
(一)本人自愿;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坚持原则,组织纪律性强;
(三)具有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
(四)热心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事业,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五)身体健康;
(六)熟悉本地区基本情况;
(七)取得省质监局颁发的《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证》。
第三章 协管员职责
第十一条 协管员工作职责:
(一)积极宣传特种设备安全和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相关基本知识,督促协管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接受当地质监部门的业务领导,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监督检验机构开展工作,对协管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负有协调、配合、巡查、报告等工作责任;
(三)对协管区域内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进行巡查访问。及时掌握并定期报告协管区域内特种设备新增、转移、检验、停用、报废等变化情况,建立并及时更新特种设备台帐;
(四)发现在用特种设备无使用登记、超期未检或使用检验不合格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劝其整改,并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
(五)向本级政府报告协管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协调有关方面支持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协助取缔土制特种设备,积极参与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治理,对问题或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回访确认;
(六)协助并积极参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