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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质监特发[2008]62号)


各设区市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网络,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的管理,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省局制定了《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省局特种设备处。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网络,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的管理,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是指: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证》,经我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聘用,为质监部门搜集、反映乡镇(街道、社区、使用单位)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相关信息,协助、配合质监部门开展本乡镇(街道、社区、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协管员的培训考核、聘用和业务管理。
  第四条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省协管员的业务管理及发证;各设区市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协管员的培训考核及业务管理;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协管员的聘用及业务管理。
  第五条 每乡镇(街道、社区、大型企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协管员1名。特种设备数量(不含气瓶)超过200台,可聘用2名协管员。

第二章 协管员的聘任

  第六条 协管员均为兼职,从本乡镇(街道)政府及社区、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中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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