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责任追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予以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通知举报人。
行政机关有违反本意见规定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据
《条例》有关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
(一)组织领导
1.为加强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青岛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督查室。
2.各区市政府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3.各行政机关的主要领导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明确一位分管领导主抓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具体处(科)室为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明确具体工作人员承担本单位的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4.各级政府应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行政机关应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本机关年度预算,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
5.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地方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所在地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二)保密审查机制
各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履行保密审查职能,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1.经信息发布机关保密审查,发现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2)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2.确定不予公开的信息,由各行政机关单独编制目录,逐条说明不宜公开的理由,报同级政府办公厅(室)备案。
3.各行政机关在草拟公文的同时,应当进行保密审查并明确该公文是否可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