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应依照本意见有关主动公开的规定和
《条例》确定的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二)主动公开的方式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1.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要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和数据库,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2.各级政府应在同级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和政务大厅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利用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库提供查阅服务,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有条件的行政机关应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方便公众对相关政府信息的检索、查询、复制。
3.行政机关应将本机关编印的可以公开的各种文件、综合性资料等信息,自编制完成或更新、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一式两份送交同级档案馆、公共图书馆。
4.对重大公共事件、公共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新闻发布会公开。
5.对时效性强或与突发性事件有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获得或者拥有该政府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共媒体、新闻发布会予以公开。
6.行政机关在提供政府信息时不得设置阅读障碍。对于阅读有困难的申请人,行政机关应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制定的依申请公开受理流程做好网上和现场的依申请公开受理工作。
1.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