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政发〔2008〕5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和基本原则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通过全面贯彻实施
《条例》,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不断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的服务作用。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二、主要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范围及责任分工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负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发生变更的,由承担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原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的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权限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编制、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机构信息
(1)机构名称、职能、办公电话、投诉电话、传真号码、办公时间、办公地址、邮编、网址、电子邮箱等;
(2)领导班子成员(指行政职务)的姓名、职务、工作分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