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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制止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新增债务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制止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新增债务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8〕1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关于制止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新增债务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制止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新增债务的意见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 2008年11月)

  为有效制止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新增债务,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中小学不得举债建设”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对农村义务教育化解旧债、制止新债工作进行考核验收的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制止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新增债务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在全面清理核实基础上,完善工作机制,积极筹措资金,努力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我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进一步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的任务仍很繁重,一些地方由此又产生了新的债务,“旧债未化、新债又生”直接影响我省化解债务工作成效,影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巩固完善,影响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制止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新增债务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落实措施,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在有效化解旧债的基础上,坚决制止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新增债务。
  二、加快完善制止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新增债务的各项制度
  (一)建立健全建设经费统筹保障制度。县级政府要加大对县域范围内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统筹力度,通盘考虑涉及农村义务教育的建设项目,确需建设的全部用财政资金解决,不得留有缺口。坚持把年度建设资金列入县本级财政预算,在科学规划和建立项目库的基础上,根据财力可能和项目轻重缓急分期实施。
  (二)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学校年度基本建设项目按规定程序申报,经教育、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审核并报县级政府批准后,由教育部门组织实施。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各地要根据当地房屋、建筑物防灾抗灾要求,严格执行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坚持勤俭办学,严禁开展不切实际的学校建设达标升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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