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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宜兴市为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宜兴市为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8〕11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无锡市人民政府申报,省建设厅、文化厅组织评审,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宜兴市为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现予公布。
  加强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对于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城市建设和旅游产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宜兴市要严格按照《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抓紧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依法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切实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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