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审查意见;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须由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议。行政中心搬迁项目,要逐步实行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
项目使用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后,要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书,将初步设计报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同时将项目概算书报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位审批。概算审批前,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投资概算进行审查,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须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概算进行评审。
(四)施工图和竣工验收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应对项目施工图的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进行复核,对不按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复要求编制的施工图,项目使用单位和设计单位须按照要求进行修改,否则,城乡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项目交付使用前,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审计、国土资源、财政、规划、环保、建设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对项目建设规模与标准不按批准的文件组织实施,资金与招投标管理等不符合规定的,要限期整改,否则,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五)招标投标管理
所有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均须依法进行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作出说明,并获相关审批部门批准。
三、加强资金管理
(一)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楼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07〕1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湘办发〔2007〕7号文件要求落实建设资金。资金来源未落实的,不得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更不得开工建设。
(二)市直行政单位办公楼项目须先由市财政局出具资金审查意见,未出具资金审查意见的,市发改委不得受理。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性资金建设办公楼的,在申报项目时须由财政部门出具资金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