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8〕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的建设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07〕1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湘办发〔2007〕7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7〕65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项目审批
党政机关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必须严格审批。
(一)市、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审判、检察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由省发改委核报省政府审批。
(二)市、县市区党政机关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及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核报市政府审批。
(三)市、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审批。
二、规范基建程序
按照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须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施工图和竣工验收、招标投标管理等基本建设程序。
(一)项目建议书
项目使用单位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向发展改革部门申报项目建议书。项目使用单位要依法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申报项目建议书时,要说明建设理由、拟建规模测算依据、单位造价、装修水平等情况,并附以下文件:
(1)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须出具财政部门的资金审核意见;
(2)同级编制部门对人员编制的确认证明;
(3)现有办公楼状况及人均使用面积,是危房的要附上级危房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审批权限,经初审同意后,将审核意见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发展改革部门予以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使用单位在获准立项后,要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附以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