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企业申请贴息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沿海向内地转移的企业;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国家产业转移政策;
(三)企业经营记录良好,遵纪守法,信誉度高;
(四)项目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项目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一期投资额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企业实际到位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正常生产年份纳税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总额在100万美元以上。
第七条 申请资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单位情况和项目详细情况介绍;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核准文件、工商注册验资证明;
(四)承接产业转移的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职责分工
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国家产业转移政策,做好产业整体布局及总体规划等。
市招商合作局和园区招商部门负责承接产业转移的实施;组织招商推介活动;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并组织考核、制定奖惩激励机制;审查企业投资规模、资金到位情况;负责标准厂房的验收及补助资金申请和呈报。
市财政部门负责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的组织、筹措和拨付;对资金运行进行管理监督和绩效考核;受理重大项目贷款贴息、园区建设资金等的申报审核;协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查。
园区及业务主管部门受理业务范围内的项目审查、申报。
第九条 监督管理:
(一)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是政府用于支持产业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的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市招商合作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要加强对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的跟踪管理,加强监督。
(二)企业必须将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增加在郴州的投资,不得套取资金改变用途。
(三)享受产业转移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在每年度末,向市发改、招商和财政等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效益分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