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27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27日)废止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郴政办发〔2008〕9号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主动承接沿海产业转移,通过积极的财政资金扶持措施,推进我市工业化进程,调整产业结构,实现加工贸易跨越式发展,加快产业升级,促进郴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加工贸易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08〕16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承接沿海加工贸易产业梯度转移的意见》和《关于加快承接沿海加工贸易产业梯度转移实施细则》,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从2008年开始,市政府连续3年在产业引导资金内单独设立“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科目,用于承接产业转移支出。
第三条 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筹措,资金总额每年5000万元人民币(2008年为2500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资金用途:
(一)承接产业转移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二)标准厂房建设补助;
(三)重大转移产业项目银行贷款贴息;
(四)现代物流企业及生产性服务业专项补助;
(五)对承接产业转移有功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第五条 资金申报审查拨付程序:
(一)用于园区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厂房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以及奖金,由园区招商部门向市招商合作局提出申请,市招商合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提出意见后,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二)支持产业转移企业的资金,由园区企业向所在园区或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园区外企业向业务主管部门申请 ,报市财政和发改部门签署意见后,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三)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款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直接将资金拨付到项目业主或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