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辆管理所)
应用长途驾驶考试监控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对申请人进行长途驾驶考试。
参加长途驾驶考试的考试车辆,应当安装监控系统监控仪,长途驾驶考试签章点考试员依据监控系统记录的考试数据进行评判。
第五条 参加长途驾驶考试,应当向车辆管理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二)教练员(安全员)资料;
(三)考试车辆的行驶证。
第六条 对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确定安排申请人参加长途驾驶考试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将写入申请人信息并经加密的记录卡交由教练员(安全员)安装在考试车监控仪上进行考试;同时将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成绩单》、《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封档,一并交教练员(安全员)在规定的时间内随车带往长途驾驶考试签章点。
(一)按第五条规定提交材料齐全、有效;
(二)已经通过场地驾驶技能考试;
(三)预约考试科目时间间隔符合规定。
第七条 考试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考试车辆安全设施不全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不得用于长途驾驶考试。
第八条 申请人参加长途驾驶考试,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驾驶操作规程,安全、文明驾驶考试车辆。长途驾驶考试过程中,考试车辆发生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教练员(安全员)在长途驾驶考试前,须确认监控系统监控仪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进行长途驾驶考试时,教练员(安全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监控系统监控仪,确保实时记录申请人的考试情况。
第十条 每个申请人参加长途驾驶考试累计时间不少于70分钟,长途驾驶考试里程不少于50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