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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加快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加工贸易发展实施细则》等3个文件的通知

  第十条 对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挪作他用、虚报、冒领、骗取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回违规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郴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申请表(略)

  郴州市委托专业公司招商奖励规定(试行)

  为抢抓中部崛起和沿海地区产业转移的重大机遇,促进招商引资方式的改革创新,建立“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招商引资工作新机制,引导和吸引具有较强实力和招商能力、信誉良好的专业招商公司和商会协会组织为我市招商引资工作服务,大力推进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奖励对象

  凡与我市招商主管部门或市管工业园区签订了委托招商协议市管工业园区所签协议需统一报市招商主管部门备查 ,并牵线搭桥、联系引进境外资金以下简称外资 、境内市外资金(以下简称内资)投资我市相关产业及项目的法人或组织(包括市内外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专门从事招商引资的中介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商会、行业协会组织等,以下简称招商公司),均可享受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二、委托招商的重点项目

  (一)战略投资者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经市引进战略投资者办公室明确):

  1.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产业项目或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产业项目;

  2.投资者为当年被列入《财富》世界500强公司,且注册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产业项目;

  3.注册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兴办投资性公司项目;

  4.投资者为当年国内500强、民营企业200强、知名上市公司、国内行业龙头企业,且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产业项目。

  (二)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要求,属于有色金属精深加工、机械制造、电子信息、能源、新型建材、烟草食品、化工产业生产型项目以及服务外包项目,或农业、林业以及农林业加工型项目;

  (三)属于交通、水利、电力、信息、生态、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网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旅游景点景区开发项目。

  三、奖励的类别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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