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实行投资企业缴费公示制,由园区统一公示投资企业缴费项目标准。
第二十条 开通外来投资者与市政府领导互动的“直通车”,开展“市长接待日”和“为外来投资者排忧解难月”活动。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下发的相关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相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郴州市招商合作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一条 为主动承接沿海产业转移,通过积极的财政资金扶持措施,推进我市工业化进程,调整产业结构,实现加工贸易跨越式发展,加快产业升级,促进郴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加工贸易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08〕16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承接沿海加工贸易产业梯度转移的意见》和《关于加快承接沿海加工贸易产业梯度转移实施细则》,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从2008年开始,市政府连续3年在产业引导资金内单独设立“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科目,用于承接产业转移支出。
第三条 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筹措,资金总额每年5000万元人民币(2008年为2500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资金用途:
(一)承接产业转移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二)标准厂房建设补助;
(三)重大转移产业项目银行贷款贴息;
(四)现代物流企业及生产性服务业专项补助;
(五)对承接产业转移有功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第五条 资金申报审查拨付程序:
(一)用于园区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厂房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以及奖金,由园区招商部门向市招商合作局提出申请,市招商合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提出意见后,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