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GB/T18005-1999)二级标准,拟建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分值在30以上;
(二)森林经营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无争议;
(三)符合广东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四)经营管理机构健全,职责和制度明确,具备2名以上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技术人员。
第九条 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所在地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三)拟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拟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拟设立省级森林公园内森林风景资源景观照片、光盘等影像资料;
(六)经营管理机构内设部门、职能分工及人员配置情况的说明材料。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省级森林公园:
(一)因国家重点项目建设需要或城市规划调整,主要景区林地依法变更为非林地,导致森林公园无法经营的;
(二)森林公园内的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发生变更或者改变经营方向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保护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义务或者提供森林生态旅游服务的。
第十一条 申请撤销省级森林公园,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
(三)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申请合并或者变更省级森林公园经营范围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广东省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规划要求;
(二)符合省级森林公园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标准。
第十三条 申请合并或者变更省级森林公园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