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省质监局撤销的技术委员会,其相关工作由省质监局指定其他技术委员会承担。
第二十四条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维护和相关工作任务的技术委员会可向省质监局申请暂停工作,时间最长为一年。暂停工作期间,技术委员会停止一切活动。经技术委员会申请和省质监局批准同意,暂停工作的技术委员会可恢复工作。
技术委员会一届任期内暂停工作2次以上的,任期届满后省质监局予以调整或撤销。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五条 省质监局对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及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技术委员会,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并表彰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技术委员会和委员。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就技术委员会及其秘书处或委员在开展标准化工作和年审过程中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违法操作等行为向省质监局举报、投诉。经省质监局核查属实的给予该技术委员会或其秘书处、委员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撤销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委员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的代号由大写英文字母构成,技术委员会的代号为“TC”,分技术委员会代号为“SC”。
技术委员会的编号由广东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加斜线、技术委员会代号和顺序号构成,如GD/TC××;分技术委员会的编号由广东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加斜线、所在技术委员会代号和顺序号加斜线、分技术委员会代号和顺序号构成,如GD/TC××/SC××。
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的顺序号由省质监局统一编制。
第二十八条 各技术委员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专业领域的具体情况,制定本专业技术委员会的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以及内部规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注:附件(1.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书;2.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3.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4.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5.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度年审表)此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