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技术委员会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 技术委员会的工作任务主要包括:
(一)向省质监局提出以下建议:
1.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措施等;
2.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制修订标准的原则,在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进行对比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本专业地方标准体系表。
3.本专业技术领域为适应产业发展需求应制修订地方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4、本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
(二)受省质监局委托,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本专业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及复审工作;
2.审查地方标准送审稿,并对标准文本中涉及的技术内容和审查工作质量负责;
3.宣讲、解释本专业地方标准;
4.对本专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作出书面报告;
5.对涉及人体健康、财产安全、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重要产品的企业标准进行备案前的技术审查;
6.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监管、名牌产品评价、免检产品审定等工作中,开展本专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的水平评价;
7.承担本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三)参与国际标准提案审议工作,提出审议意见;组织本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参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推进企业将核心技术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国标委公布的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草案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抄送省质监局;
(四)开展与国外标准化组织的合作与交流,跟踪和研究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及广东省主要出口贸易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五)将区域内共性技术及时转化为企业联盟标准,供企业自愿遵守,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
(六)及时向省质监局及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质监局通报所承担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情况。
第三章 技术委员会的筹建和成立
第八条 技术委员会的设立应当遵循“适应市场、按需设立、合理布局、国际接轨、企业为主”的原则。
拟设立的技术委员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