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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8年9月24日以粤质监〔2008〕142号发布 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统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技术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标委)制定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委员会是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批准成立,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省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技术委员会负责全省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技术委员会的专业领域由省质监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或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在收到主管部门批复有关技术委员会成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批复文件到省质监局备案。省质监局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批准其成为相应的省技术委员会。

  第四条 省质监局对技术委员会实行统一规划和业务管理。

  第五条 省质监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企业集团管理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委员会。

  鼓励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重点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以及龙头企业积极承担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推进各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省质监局应当根据我省产业发展的需要批准设立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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