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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发回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经行政复议,上级机关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撤销后要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在上级或同级人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被认定错误,要求予以调查处理的;

  (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的;

  (六)政府政务督查机构对逾期不能完成政府工作或本级行政领导批示、交办工作,两次以上就同一事项发出催办通知书的;

  (七)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府法制部门、人事部门、司法机关、安全生产监督机关、目标督办机构、维稳信访部门、政务服务中心、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等提出问责建议的;

  (八)新闻媒体披露确有行政失当情形的;

  (九)其他应当进行调查处理的。

  第四十八条 行政问责投诉处理,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监察机关收到检举、投诉、控告后,可以直接受理或者以交办、转办的形式责成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及时处理。

  上级监察机关必要时,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投诉事项。

  对行政首长的检举、投诉、控告,应当由同级监察机关办理。

  第四十九条 行政问责投诉处理,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一)受理时限。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情况紧急的事项应当提出拟办意见和及时处置;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等一般性问题的事项,应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涉及重要、复杂问题的投诉,一般应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

  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予以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实名投诉的,应当书面告知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投诉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上级监察机关提出。

  (二)办理时限。决定调查的行政问责案件,应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三)交办时限。监察机关转交有关单位办理的投诉事项,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等一般性问题的投诉事项,承办单位一般应在接到交办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函复结果;对事实不清或情节复杂的投诉事项,承办单位一般应在接到交办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函复结果,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须于期限内到交办机构备案。交办机构对承办单位报来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出意见或建议,责成承办单位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

  第五十条 调查行政问责案件期间,发现行政过错行为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其意见。

  第五十一条 调查处理行政问责案件实行回避制度。行政问责机构成员及调查人员与拟问责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五十二条 上级机关、其他机关要求处理的,应当书面告知其处理结果。对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名投诉,应在规定期限予以答复。

  第五十三条 调查处理行政问责案件,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记录。

  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告知被问责人事实的认定、责任性质、适用依据和处理结果,以及其依法享有的申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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