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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五)责令辞去或建议免去领导职务;

  (六)处分。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采取其他追究方式。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行政机关的行政问责,视情况给予责令整改、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不予评优评先处理,并按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行政首长及其他责任人实施行政问责。

  第二十九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行政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一)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轻微或者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

  (二)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或者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过错;

  (三)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属特别严重错误。

  第三十条 对于一般过错,对有关责任人员单独或者合并给予第二十七条第(一)、(二)项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于严重过错,对有关责任人员单独或者合并给予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项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于特别严重过错,对有关责任人员单独或者合并给予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四)项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根据过错情节和工作情况,可以按照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涉嫌违反政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涉嫌违反党纪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行政问责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到行政问责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二)一年内受到行政问责3次,均负有直接责任的,年度考核按规定评定为不称职;

  (三)受到警告处分的,参加该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四)受到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五)对年内3次以上受到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影响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

  因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三十六条 聘任人员犯一般过错的,给予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项处理;一年内3次犯一般过错,或犯严重过错或特别严重过错的,予以解聘。

  第三十七条 行政问责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八条 被问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故意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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