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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五日

  郴州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建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前款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编人员和聘用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问责,是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影响行政管理秩序和行政效能,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的活动。

  前款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和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 本市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行政首长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依法赋予的各项职责,依法行政,认真完成上级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和严格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执法责任制、政务公开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绩效考核制、过错责任追究制以及层级监督制度等各项行政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应当做到公开、公平、便民、高效、诚信。

  第六条 行政问责坚持与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权责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问责结果与奖惩任免相结合的原则。不得用行政问责代替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

第二章 行政问责的范围

  第七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和有关责任人问责:

  (一)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决策事项,不按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决策的;

  (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未按规定进行专家咨询论证或可行性论证的;

  (三)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规定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的;

  (四)违反决策程序,超越部门权限擅自决策,或应当由上级机关决策的事项不按规定程序提交上级机关决策而擅自作出决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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